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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民二庭崗位職責及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1 12:00

民一、民二庭崗位職責及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進一步提高民一、民二庭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鼓勵先進,根據(jù)院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應當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宗旨,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三條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忠于職守,奮發(fā)向上,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應當努力學習政治理論和業(yè)務知識,認真研究審判實務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堅持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五條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官法》、《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加強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遵守司法禮儀,樹立辦案無小事意識,做到慎獨、慎言、慎行、慎交友,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確保不發(fā)生法官“十三種不得有”的行為和其他事故。

    第六條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守審判秘密,嚴格組織紀律,增強安全意識;積極參加公差勤務和集體活動,搞好環(huán)境衛(wèi)生。

    第七條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應當樹立集體觀念,強化集體榮譽感,謙虛謹慎,服從領導,團結協(xié)作,開拓務實,講學習、講正氣、講奉獻,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爭取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崗位職責及目標

    第八條    民一庭具體職責如下:

    民二庭具體職責如下:審理本院《各部門職責》中規(guī)定的一審、二審民商事糾紛案件;審理應由本院受理的涉及破產程序的上訴、申訴案件,負責全市法院破產案件的監(jiān)督指導工作;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申請復議案件;審批下級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監(jiān)督指導下級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工作;民商事審判實務調查研究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商事審判工作事宜。

    第九條    民一、民二庭實行庭長辦公會議制度。庭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本庭重要工作事項。

    第十條    正、副庭長職責:

    1、庭長領導全庭工作,負責對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副庭長協(xié)助庭長做好分管的工作,對庭長負責,辦理主管院長、庭長交辦的工作。庭長、副庭長共同對主管院長負責。

    2、組織、指導本庭及管轄范圍內的審判方式改革工作,總結、推廣審判方式改革、裁判文書改革的新經驗。

    3、組織、落實、檢查本庭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執(zhí)行等。

    4、參加研究本庭受理的案件及有關事宜,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按規(guī)定審簽法律文書。

    5、組織研究領導批示的案件,按規(guī)定組織聽取下級法院請示的重大疑難案件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6、抓好對下級法院的業(yè)務指導,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民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發(fā)現(xiàn)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方案,適時向主管院長提出工作建議并匯報工作。

    7、搞好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廉政制度的落實,組織全庭人員的政治、業(yè)務學習,加強政治思想工作,落實“一崗雙責”。

    8、搞好庭內團結,處理好與本院其它部門的關系,關心同志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9、庭長、副庭長應承辦疑難、復雜及有影響的重大案件。庭長、副庭長每年承辦案件的件數(shù)由各庭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并報主管院長批準。

   10、處理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議庭(審判長)職責及目標

    1、合議庭審理庭里分配的案件,并通過個案審理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牢固樹立審判組織意識,合議庭依法行使審判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裁判結果負責。審委會研究決定的案件,合議庭應對其認定的案件事實、證據(jù)負責。一審案件上訴改判、發(fā)回重審不得超過一審年終結案總數(shù)的5%;二審案件再審改判不得超過該合議庭年終結案總數(shù)的5%(一審、二審審結后,當事人提出新證據(jù)被改判的除外);合議庭年終結案率不得低于90%;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于100%(有合議庭無法克服的特殊情況除外);案件質量評查優(yōu)秀率不得低于95%。個人工作目標適用合議庭工作目標。

    2、深化庭審方式改革,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進行實體處理的案件公開開庭率應達到100%。認真實行《證據(jù)規(guī)定》,一審案件除確無必要的外,應實行庭前交換證據(jù)制度,二審案件如有必要,也應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努力提高庭審效率和當庭宣判率。

    3、嚴肅合議庭制度,凡涉及實體處理和程序事項,必須由合議庭作出決定后執(zhí)行,否則,由行為人個人承擔責任。規(guī)范合議庭合議筆錄制作,合議庭成員對合議事項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完整準確記入筆錄,任何人不得干預。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處理意見有變化,必須重新合議,不得私自修改合議筆錄。合議筆錄由合議庭成員親自簽名。簽名前應核對發(fā)言記錄,如記錄有誤,由書記員負責修正。

    4、對裁判文書進行改革的同時要進行規(guī)范,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要按照省法院《關于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規(guī)范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統(tǒng)一裁判文書的制作格式,要準確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強化對有爭議事實的認證說理,深化對裁判理由的論證,正確引用解決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承辦法官負責杜絕法律文書中的錯、漏、別字現(xiàn)象。裁判文書實行合議庭成員共同審查會簽、庭長審核制度。

    5、結案后要及時裝訂卷宗,按有關規(guī)定歸檔。

    6、嚴格執(zhí)行本庭審判工作管理各項制度,不得拖延、推諉管理制度的實施。

    7、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總結審判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加強對典型、疑難案件的研究,每年在省級以上報刊發(fā)表案例評析或論文不少于3篇。完成庭交辦的其他調研任務。

    8、合議庭負責解答原審法院提出的在執(zhí)行本合議庭判決時對法律文書文義的理解發(fā)生歧義問題;草擬本合議庭被提起再審案件與有關業(yè)務庭交換的書面意見。

    9、審判長對案件審限負責。除有法定事由或者有合議庭無法克服的特殊情況外,一審、二審案件均應在法定審限內審結。杜絕未經批準擅自超期審理案件現(xiàn)象。案件需要中止、鑒定、請示、延期等均須進行合議,并按有關程序報簽。

    10、辦理庭長(主管庭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書記員負責傳喚當事人、審判活動記錄,協(xié)助承辦法官打印、校對文書、卷宗裝訂、退卷登記、開具訴訟費收據(jù)等項工作。

                        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案件研究、匯報制度

    1、合議庭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合議庭成員審判權一律平等。

    2、庭長(主管庭長)與合議庭意見不一致時,可以要求合議庭重新研究一次,但應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案件審簽制度

    一、報簽案件的卷宗材料按以下順序排列:1、案件流轉表;2、裁判文書原本;3、審委會、合議庭研究案件筆錄、審判長會議筆錄;4、原審裁判文書、審理報告(二審);5、起(上)訴狀、答辯狀;6、庭審筆錄;7、案件證據(jù)(可按爭議焦點排序);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9、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或證據(jù);10、其他材料;11、原審正、副卷宗。

    二、下列案件裁判文書審核或審簽

    1、合議庭意見一致維持、調解的案件,庭長認為合議庭意見正確的可以簽發(fā)。

    2、原告或上訴人因程序嚴重違法,合議庭一致意見發(fā)還重審的案件,庭長(主管庭長)認為合議庭意見正確的可以簽發(fā);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合議庭一致意見按撤訴處理的可以簽發(fā)。

    3、庭長對合議庭意見有異議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合議庭復議一次。合議庭堅持原意見的,庭長應報請主管院長審簽。

    4、審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的審理報告。

    5、審核需由主管院長簽發(fā)的法律文書。

    6、審核認為需要報主管院長審批的其他材料。

    庭長對自己簽發(fā)的案件處理結果,與該案件合議庭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    審限管理制度

    1、二審實體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程序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立案次日起三十日內審結(僅指單純的程序案件);一審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立案次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報經主管院長批準。文書簽發(fā)后,應在五日內寄發(fā)。審結時間以最后的簽發(fā)日期為準。

    2、延期審理應在審限屆滿前五日內提出。如果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審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按規(guī)定報上級法院審批。

    3、因需委托審計、鑒定、公告送達的案件;等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需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或向有關領導機關匯報的及其它非承辦法官責任不能在審限內審結的案件等,相關期間不計入承辦法官審理期限。承辦法官應將相關期間如實記錄入卷。

    4、對因承辦法官自身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又沒有辦理延期批準手續(xù)的案件,視為擅自超期審理案件,依照本院及本庭有關規(guī)定,由承辦法官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第十六條    與有關業(yè)務庭(下級法院)就案件交換意見制度

    1、原承辦法官接到有關業(yè)務庭案件交換意見的書面通知后,案件原承辦法官應及時向庭長報告,并向原合議庭成員通報情況。

    2、庭長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原合議庭成員研究答復意見。案件研究前,案件原承辦法官應調閱有關卷宗,擬寫匯報題綱。

    3、案件研究應圍繞有關業(yè)務庭提出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建檔備查。

    4、案件研究結束后,原承辦法官應根據(jù)研究結果,針對有關業(yè)務庭提出的問題擬寫書面意見。原合議庭成員應在書面意見上簽名。

    5、案件承辦法官擬寫的書面意見,經庭長簽發(fā)后方能打印或復印。打印件或復印件上應加蓋庭章。原一審、二審案件由主管院長簽發(fā)的,書面意見應呈送主管院長。

    6、正式書面意見形成后,原承辦法官應及時將意見送交有關業(yè)務庭有關人員。

    7、在有關業(yè)務庭提出交換意見時,本庭人員不得拒絕,也不得個人擅自答復,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8、發(fā)還重審的案件、重大改判的案件,合議庭原則上應與一審法院交換意見。交換意見應以合議庭的名義進行。

    第十七條    案件質量管理制度

    1、合議庭自查。對已審結的一審、二審和程序案件,在歸檔或移送上級法院前,庭長應組織合議庭成員按照本庭制定的《案件質量管理標準》逐案自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補正或按程序報告庭長、主管院長。

    2、各庭抽查。各庭抽查合議庭案件質量,每年1—2次,由本庭統(tǒng)一組織,合議庭輪換交叉進行,輪換順序臨時決定。每次抽查以各合議庭收案時間連續(xù)的10個案件作為抽查對象,依照本庭制定的《案件質量管理標準》,按100分制評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3、庭長可不定期抽查合議庭已審查的案件,并將抽查情況反饋給合議庭。

    4、經抽查發(fā)現(xiàn)確實存在問題的案件,原合議庭應進行整改,或指令其他合議庭進行復查。確屬錯案的依法定程序處理。

    第十八條    政治、業(yè)務學習制度

    1、每周上(下)午為全庭集中學習時間,各合議庭在此時間不安排其他工作。

    2、政治學習的內容按上級法院或本院的布置,根據(jù)形勢發(fā)展而定。

    3、業(yè)務學習分專題性研討和臨時性的業(yè)務學習

   (1)專題性研討每季度舉行一次,內容由庭長、副庭長與全庭同志征求意見后,研究確定。專題性研討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作為審判工作參考。

   (2)臨時性業(yè)務學習內容,為最高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業(yè)務會議精神;新型、疑難問題研討及其他需要組織學習的內容。

    4、本庭外出學習培訓人員,學習培訓后應將所學內容進行歸納整理,在安排臨時性業(yè)務學習時向全庭人員講授。

    第十九條    司法禮儀制度

    1、法官接待當事人,要注重職業(yè)身份,職業(yè)形象,語言公允,文明禮貌。從事審判活動應按規(guī)定穿著法官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2、開庭審理案件時法官、書記員應準時到庭,并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要求當事人做到的,法官要首先做到。合議庭成員確有中途退庭事由,應當休庭。

    3、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條    考勤制度

    全庭人員必須遵守本院作息時間,按時上班,不得曠工、遲到、早退。因病、事等不能上班者,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xù)。請假一天以上需寫請假條,有特殊情況的,事后應補寫請假條。請假的批準權限按院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庭長、副庭長請假一天以上的,必須經主管院長批準。請假條交內勤保管,年終作為考勤依據(jù)。沒有經過批準手續(xù)不上班工作者,按曠工對待。

    庭長協(xié)調本合議庭人員休假。休假應事前提出申請,并報主管院長同意。

    第二十一條    保密制度

    1、合議庭保密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審判長是合議庭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

    2、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準在公共場所及家屬、親友面前談論案件審理及討論研究情況等機密。

    3、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準向本庭的其他案件承辦法官及有關人員詢問案情。

    4、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不準擅自翻閱其他合議庭的案件材料。

    5、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6、不準在私人通訊中涉及案件及審判工作等機密。

    7、保管好卷宗及案件有關材料。出差在外,卷不離身。下班放假,檔案卷宗要入柜。不準攜卷外出旅游、訪友。不準把卷宗借給當事人、律師等帶出庭外閱卷或復印。副卷未經庭長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閱。

    8、不準向當事人及律師透露案件合議庭合議案件情況、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情況及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對案件批示的情況。

    9、收發(fā)卷宗和機要文件要嚴格履行簽收手續(xù),對收發(fā)案件登記本要妥善保管。

    10、對傳票、本庭印章由內勤嚴加保管,嚴防傳票流失,未經庭長同意,任何人不得動用印章,否則,后果自負。

    11、當事人、代理人要求復印卷宗材料,應填寫復印卷宗材料“申請單”。經承辦法官批準,內勤登記后方可復印。復印卷宗材料申請單應入卷備查。 

    第二十二條    廉政制度

    1、廉政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庭長是本庭廉政工作第一責任人。副庭長對分管合議庭廉政工作負責;

    2、嚴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吃請受禮;

    3、嚴禁接受當事人錢物,對退不掉的賄款和物品,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庭長報告?zhèn)浒福⒃诤侠頃r間內,最遲不超過十日上交院紀檢組;

    4、嚴禁在非辦公場所單獨接待當事人、代理人,嚴禁讓當事人、律師報銷各種費用;

    5、不準單獨出差調查,不準單獨詢問當事人,一切與訴訟有關的活動均應兩人以上進行并記錄在案;

    6、不準為自己所承辦的案件的當事人介紹代理人,不準委托當事人辦私事;

    7、嚴禁借用當事人交通、通訊工具和其他物品;

    8、庭前不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如果因傳喚當事人、送達出庭通知、舉證通知等程序性工作必須接觸的,不得對案件進行實質性調查,更不得對案件的實體處理發(fā)表意見;

    9、嚴格執(zhí)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關回避問題的規(guī)定,自己應當回避或發(fā)現(xiàn)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應及時向庭長匯報,并按規(guī)定辦理;

    10、合議庭研究案件時,如有當事人托人說情等情況,相關人員應當向合議庭陳明,實行合議庭內的相互監(jiān)督;

    11、案件審結后由承辦法官填寫“廉政備忘錄”,以備考核。

                            四、考    核

    第二十三條    除嚴格執(zhí)行上級和本院干部考核有關規(guī)定外,本庭考核采取以下辦法:

    1、根據(jù)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分別對合議庭和每個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2、以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為基礎,完成任務的,合議庭和個人獲得評先資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并獲得評先資格的個人,評先時應優(yōu)先考慮:(1)辦案社會效果好,受到領導機關有關部門書面表揚的;(2)辦案質量好,效率高,經測評個人辦案質量優(yōu)秀率在95%以上、個人結案率和審限內結案率均達到100%的;(3)見義勇為、拒禮拒賄受到有關部門表揚的;(4)在各種比賽、競賽中獲獎為本庭爭光的;(5)文秘信息材料被最高法院或省級以上領導機關采用的;(6)調研文章、案例分析、裁判文書被省級以上報刊采用或在省級以上評比中獲獎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1)辦案社會效果不好,受到領導機關通報批評的,取消評先資格。

   (2)一審案件被省法院改判,二審案件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且被確認為錯案的,審判長和負有責任的合議庭成員,取消評先資格。

   (3)違反廉政紀律、審判紀律、保密紀律,造成不良影響或受到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年終考核按不稱職人員對待。

   (4)丟失卷宗材料或其他訴訟證據(jù)、材料的,取消評先資格,并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處理。

   (5)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團結的,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嚴重的;違反院機關及本庭管理制度,違反院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有關規(guī)定,損害集體榮譽的;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學習的;經常遲到、早退、有事不履行請假手續(xù)或逾假不歸的,年終考核評先不予考慮并提出批評。

                            五、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院崗位責任制和有關制度執(zhí)行。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沖突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庭日常管理及評先、獎懲、推薦干部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一、民二庭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