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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涉訴信訪解決機制的完善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2/10 12:00

  信訪制度,作為中國最基本的民意表達制度,是黨、政府密切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是群眾路線在工作中的生動體現。具體到法院而言,當前,社會正處轉型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新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出臺,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認為只有通過訴訟程序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才是最終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法院受理案件數的增加,不可避免的使涉訴信訪案件數也成正比增長。
  涉訴信訪,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電傳、互聯網絡、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法院、各級黨委、人大的信訪機構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處理的活動。信訪事項一般包括:不服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檢舉、投訴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和違法亂紀行為;咨詢有關政策、法律和問題,尋求相關幫助;對相關司法問題提供各種建議、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涉訴信訪往往是與具體訴訟案件相聯系,針對人民法院審判和執(zhí)行案件的行為或結果,要求人民法院啟動司法程序、實施一定訴訟行為的人民群眾的來信和來訪。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問題,也涉及訴訟程序、案件執(zhí)行、辦案效率、審判作風,以及法官的工作態(tài)度、方法和司法禮儀等問題。目前,涉訴信訪作為人民群眾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的一項相對“廉價”的途徑已為廣泛使用,且數量節(jié)節(jié)攀升;群體訪、重復訪、多頭訪升幅大,成為影響地方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一個障礙因素;信訪人主觀訴求與現行司法的規(guī)律性要求不能契合,越級訪、重“訪”不重“法”現象普遍,處訪難度越來越大。從一定程度言,涉訴信訪問題已成為當前困擾各級法院領導和法官的一個難點問題,也日漸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涉訴信訪工作處理得好壞,亦日漸成為黨和政府、民眾評判法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各級法院普遍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大局的高度提高了對涉訴信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紛紛出臺了一些諸如強化信訪責任制、建立信訪案件終結機制、判前預防、判后釋明等一系列治標、治本的舉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涉訴信訪依然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勢,面對越來越多的涉訴上訪,在進一步規(guī)范和提升審判、執(zhí)行工作水平的同時,加強對涉訴信訪制度的研究,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已成為人民法院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司法為民要求的重要任務?;诖?,本文通過對目前涉訴信訪現狀、成因及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探求如何完善涉訴信訪機制。
  一、涉訴信訪產生的原因
  涉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是有著歷史和現實、人文和體制糾葛的復雜原因,是一些長期沉積問題的暴露,也是社會發(fā)展和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面對的社會問題。通過對近年來上訪個案中上訪者的特征、表現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涉訴上訪的成因大體有如下幾方面。
 ?。ㄒ唬﹤鹘y司法制度的先天不足是涉訴信訪的根本原因。我國傳統上是一個人治國家,法治并不是從我國的傳統社會內部發(fā)展出來的,準確地說應該是文化移植的產物。通過移植的方式建立現代法制和推進法治,必然要遇到傳統的阻力。從我國司法制度的歷史看,司法一直從屬于行政,兩者合一,司法不獨立;重刑輕民,法律以刑為主。建國以來的幾十年歷史中,司法制度一直沒有擺脫歷史傳統的“影子”:法律和法院是行政權力的附庸,是去奸止暴、“從重從快”、“嚴打”的專政工具——實際是“法等同于刑”等傳統司法制度和理念的延續(xù);程序和實體不分,行政和司法界限模糊依舊等等。時至今日,客觀上分析,我們仍然處于“人治”向“法治”的轉型階段,法治還沒有真正確立,司法獨立、程序正義等現代司法理念還沒有真正形成,方方面面以提出“建議”、要求“慎重研究”,或由一些機關出面“協調”等形式向法官施加影響,還是一種普遍現象。目前,我國正在經歷由單位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型,人們的關系類型由單位社會里權力服從關系轉向契約社會中人們平權的關系,這一轉型使得過去許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糾紛大量涌入訴訟之門,隨之而來的就是被判敗訴的當事人在絕對數上的相應增加。當事人對案件稍有不滿就通過各種途徑和關系向有關部門申訴,而領導在接訪的時候又過于隨意,隨隨便便地就簽字要求法院復查,導致生效判決翻來覆去、無休無止,有的甚至在法外實施一些安撫“軟政策”,更助長了當事人生成“上訪有理”和“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錯誤心理。
 ?。ǘ﹤鹘y的實體公正觀是涉訴信訪的內在動因。在我國,談到司法公正,民眾首先想到的是在民間廣為流傳的“包公”,包公鐵面無私、執(zhí)法如山、料事如神、為民伸冤的形象,已經深深地根植于我們一代代人的思想中。一直以來,司法的不確定性給民眾造成了心理上的無所適從,而從包公那里,人們得到了對公平和正義的假想性滿足。人們追求的是實質公道,而司法停留在非理性狀態(tài),依賴一種實在的個體化與恣意專斷。在我國民眾的價值觀中,為追求實體公正可以“進省進京”,可以到黨委、人大、政府,到可以去的任何地方、任何機關信訪,可以不要任何程序,可以不擇任何手段,只要可能接近自己所認為的“實體公正”,就要到處找、到處“鬧”。這種價值觀,與兩審終審、裁判既判力等現代化的司法制度格格不入。法官按證據規(guī)則進行事實判斷,按對抗主義庭審模式規(guī)范審判秩序,根據證據證明的法律真實作出判決,極有可能與案件的客觀真實有一定差距。同時,“法外施恩”在我國社會也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至今仍有很多電視劇、電影在“熏陶”著普通百姓。在這種狀況下,一些當事人拒絕認可法院的裁判,即使是終審裁判以后,仍然到黨委、人大或者上級法院上訪、申訴,寄希望于能夠找到類似包公的“清官”法外施恩,寧愿通過“人治”追求實體公正,而不愿意通過“法治”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其實信訪制度與我國歷史有著很深的淵源,其起源可追溯至漢朝的直訴制度和納諫制度,自漢以來,這種直訴制度幾經演變和發(fā)展,其功能一直并沒有被弱化。晉武帝時期始設登聞鼓,唐朝的直訴方式得到了更大的擴充,除撾登聞鼓外,還有邀車駕、上表和立肺石等等方式,宋代還設立了專門的機關予以受理。不難看出,現行信訪制度與中國古代的“直訴”制度存在著一定的“血緣”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出了法的繼承性和傳統文化發(fā)展的連續(xù)性。
 ?。ㄈ┧痉üδ艿木窒扌允巧嬖V信訪的重要因素。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應當遵循司法最終解決社會糾紛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理論上,司法應當是無所不能的。但是,司法最終解決社會糾紛的原則,僅僅是一種司法理想和追求的目標。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司法體制和司法資源稀缺等種種局限,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都不可能是萬能的,不可能解決一切社會糾紛。只不過在法治發(fā)達的國家,司法最終解決社會糾紛的原則體現得更加充分一些,司法解決社會糾紛的能力更強一些或者范圍更加深廣一些而已。而在法治建設尚處于初始階段或不夠發(fā)達的國家,司法最終解決社會糾紛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對司法救濟和解決社會糾紛的能力不能超過“合理的期望”。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并不發(fā)達的國家,法院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地位,民眾把解決自己所遭遇的一切紛爭的希望寄托于法院,作為法院不能拒絕裁決。但有時卻不能完全解決糾紛。同時,由于當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機關地位缺失、權威弱化也導致涉法信訪急劇上升。司法公信力體現在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態(tài)以及人民對司法的認同和信仰的程度。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暴打抗法事件”層出不窮,“執(zhí)行難”的問題長期困擾著各地法院,涉訴信訪率不斷上升,種種現象表明我國司法公信力在嚴重下降。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會心理,這更進一步削弱了法律的權威,并形成了嚴重的惡性循環(huán)。
 ?。ㄋ模┓ㄔ汗ぷ鞯牟蛔闶巧嬖V信訪的現實原因。一是少數法官素質問題。筆者認為法官隊伍承載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其總體素質是好的。但毫無疑問,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是十分理想,法院工作中確實存在著一些不足,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等諸方面原區(qū)已不能勝任目前的審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社會責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條主義”,當事人不能接受;有一些法官的業(yè)務水平有待提高,比如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不夠,有的甚至還違反審判程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一些法官審判作風簡單粗暴,對上訪群眾存在推、拖現象。個別案件到了上級機關又引不起高度重視,認為此類案件應由下級機關解決,處理不及時,造成當事人產生對立情緒.對法院不信任,引發(fā)上訪。二是案件質量問題。以目前的司法水平,不可避免地,仍然有少數案件在實體上程序上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對審判機關來說一百宗案件錯了一宗、有一宗存在問題是百分之一,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對此,他們就要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進行反映,涉訟上訪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救濟的一種方式。此外,案件久拖不決、久執(zhí)不結也是誘發(fā)當事人信訪的另一重要原因,特別是針對執(zhí)行難問題。三是法院內部責任追究機制不到位。目前存在的問題是,雖然法院普遍制定了《監(jiān)督制度》、《督查督辦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信訪工作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但并沒有建立相應的信訪工作獎懲機制,沒有將審判、執(zhí)行責任與信訪責任對接,法官(執(zhí)行官)只管辦理案件,結果造成“官了民未了,案結事未了”。個別部門在明知案件處理不當的情況下,怕揭短亮丑,影響單位形象,不能正確采取補救措施,嚴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當事人在申訴無果的情況下上訪。四是信訪處理機制不完善。面對群體信訪或矛盾激化的信訪,上有領導指令及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壓力,下有群眾不滿怨氣,很多基層信訪的處理不得不采取強壓、妥協、哄騙、盯梢跟蹤、截訪等法治以外甚至違法的方法,有的甚至以違反現行法律為代價來滿足部分信訪者的非份要求,從而達到息訪的效果,其結果是導致惡性循環(huán)繼續(xù)升級,加之輿論的不正當引導、宣傳,使大量的社會矛盾涌向信訪渠道。另外,三大訴訟法固有的缺陷也為當事人申訴、纏訴提供依據,由于法律對申訴的次數沒有加以限制,沒有終結和終局性,沒有級別規(guī)定,只要就個案判決不服上訪,市里、省級、中央級等領導機關都可以批示復查,進入再審.既浪費了審判資源,更使法律裁判的終性嚴重破壞。這是現行信訪解決機制設置上存在的最大的隱患,法制環(huán)境的破壞,意味著國家管理會走向無規(guī)范狀態(tài)。
  另外,從上訪群眾角度也可以找到部分原因,如①受上訪群眾觀念較落后,法律意識薄弱思想;②部分當事人訴訟心理扭曲,一旦認為自己受屈,就通過上訪要求給予保護。③當事人風險意識差、無證據意識或盲目行使訴權。④當事人有從眾、僥幸心理。(有的當事人看到有的個別案件,由于當事人的申訴或上訪得到了改判,他就根據自己搜集的所謂“新證據”要求翻案。)⑤是因當事人無履行能力,雖經三級法院認真處理,但被執(zhí)行人仍躲到外地不停申訴,并進京信訪。如信訪案,……⑥當事人以對法院的工作產生合理懷疑為由信訪。這類案件往往是正在審理的案件,信訪人以對方當事人的某些說法或審理中某些程序上的小節(jié),誤認為法院不會公正處理案件,在案件尚未做出處理前便到相關信訪部門或到黨委、人大、政協信訪,以期督促法院公正判決。⑦因被執(zhí)行人無履行能力或其可供執(zhí)行的標的,但申請執(zhí)行人認為是法院判的案件,不管被執(zhí)行人的情況如何,法院都應把財產給執(zhí)行回來。⑧某些當事人認識上的誤區(qū)和代理人的誤導。(有的當事人認為領導怕鬧、怕麻煩,認為謊話說一千遍就會變成真理,要找領導才會引起重視,并在反映問題時只講自己認為有利的,不講對自己不利的。有的代理人也對當事人進行誤導,在代理的官司輸了后,為了將被代理人的不滿情緒引向法院,便對當事人說是法官亂判,唆使被代理人上訴、申訴或上訪。)
  二、涉訴信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由于信訪制度在現實中主要有民意表達功能、群眾監(jiān)督功能和化解和緩和社會矛盾三大功能,因此,涉訴信訪在今后一定時期內仍將居于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位置,對其處置的得當與否,勢必構成對司法權威的一種挑戰(zhàn)。筆者認為,在涉訴信訪處理過程中,應理順如下幾方面關系。
 ?。ㄒ唬┓尚Чc社會效果的關系把握
  信訪制度是一項充滿矛盾的制度,具有典型的中國特色,在新中國建設歷史上曾發(fā)揮著非常積極的作用,今天它仍然是黨和政府保持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途經,是保障人民民主并接受群眾監(jiān)督的有效方式。但是,涉訴信訪對司法機關形象、對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一方面,黨和國家強調暢通信訪渠道,不能對信訪群眾壓堵攔截;另一方面,又要求盡可能地減少越級訪、群體訪、重復訪,把各種問題、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而從實質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關系的把握在涉訴信訪處理中乃是確立怎樣的司法理念的問題。法律效果著眼于法律的證明,側重于對法律條文的適用;社會效果著眼于法律基本價值的體現,側重于司法目的的實現。現實中,一是法律本身固有的滯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缺陷,使法律無法應對社會生活本身的無限豐富性和復雜性;二是信訪人基于認知的局限性,極易對法律產生理解上的偏差,從而引發(fā)多頭訪、重復訪。因此,注重兩個效果的統一,要求法官在處理信訪過程中,必須將法律推理與法律價值結合起來,將法治意識和大局意識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好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關系,避免顧此失彼,出現以損害被信訪人的合法利益、國家權益的方法來滿足信訪人過高要求,最終背離信訪制度本意的現象。
  (二)涉訴信訪與司法權威、司法公正的關系
  盡管涉訴信訪工作在發(fā)揮民主、了解民情、接受監(jiān)督、聯系群眾、維護權益、促進穩(wěn)定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但這種寄希望于領導“青天大人”解決矛盾的方式,畢竟具有嚴重的人治色彩,是法治不徹底的產物。把通過信訪獲得高官的批示來解決問題作為最后的“救命稻草”不是現在民主理論的體現,無論這個制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起到過甚么樣的作用,它都應逐漸退出中國的政治舞臺。因為,涉訴信訪具有以下缺陷:一是削弱了司法權威。首先造成了人們對司法權的信仰危機。當事人不相信法律,他們認為法院是黑暗的,只有迫不得已才到法院打官司,打官司不如走信訪道路,或者認為打官司最后還可能要走信訪道路。法官也不相信法律,由于懼怕信訪,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常常以犧牲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法律嚴肅性為代價,為了不產生信訪,寧愿長期調解,久拖不結,固執(zhí)地追求“社會效果的統一”卻忽視了法律效果。其次,涉訴信訪大大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法院在社會公眾中應該具有良好的形象??墒怯捎谝恍╅L期信訪現象的存在,特別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鬧、沖擊、圍堵、攻擊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視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無理纏訪鬧訪現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眾中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訪案件多次進行再審,對法院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產生了直接挑戰(zhàn),影響了法院裁判結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是影響了審判獨立與公正。涉訴信訪的權利救濟功能的實現主要靠領導批示,這種現象對于司法審判的負面影響是非常嚴重的,其顯著后果就是干擾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有的案件還沒有開庭,當事人(信訪者)就通過一些黨政機關的領導把材料批轉到了法院(承辦法官)手上,影響了法官辦案的獨立情緒,更有甚者直言不諱地對案件進行定性定調,使法官無法適從。即便是對已決案件的信訪,其對司法體制建設的影響也是明顯的,一方面由于懼怕信訪,“精明”的法官在判決前不得不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必要的甄別,如果認為某方當事人極有可能出現纏訪可能的時候,也不敢輕易下判,另一方面涉法信訪的涌現大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削弱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正常申訴渠道的效力。三是對司法指導思想的影響。對司法指導思想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公平正義、公正高效司法指導思想的影響。法院的職責在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正高效地裁判糾紛??蔀榱瞬划a生信訪案件,一些法官在裁判時,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時效性為第一考慮,而是把是否產生信訪作為處理案件的主要標準,出現了久調不決、久執(zhí)不結等不良現象。這顯然與法院工作的宗旨相背離。
  但是,在當前甚至很長一段時間里,如果對涉訴信訪、越級訪、重復訪坐視不理,任其發(fā)展、膨脹,勢將導致信訪人對法律的公正產生懷疑、進而藐視、轉而采取其它途徑、方式解決,最終會使社會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從司法理念而言,“司法權是一種消極性權力,它只有在被請求時,或者說,只有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它才采取行動;司法權不能主動行使,法院不能自己去追捕犯罪、調查非法行為和糾察事實”。但我國的法院(法官)不同于建立在“三權分立”基礎上的西方的法院(法官),他要求在執(zhí)行法律的過程中將法律與政策充分結合起來。因此,從政治的高度,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司法為民宗旨,認真解決好涉訴信訪,以公正樹權威,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的涉訴信訪處理中,黨政領導人批辦件占有一定比例,批辦件啟動信訪程序在當前已成為一種對當事人不失為捷徑的方法,行政權干預信訪司法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仍然存在。因此,在涉訴信訪處理過程中,應努力推進信訪法制化,在尊重司法規(guī)律的前提下,強調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涉訴信訪問題,使法院起到社會矛盾的減壓閥和糾紛解決的平衡器的作用,這也是提高司法權威的必由之路。
  三、化解涉訴信訪的措施和對策
 ?。ㄒ唬┎粩嘁?guī)范法院的各項管理,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有效地預防和扼制涉訴信訪的發(fā)生。
  要解決涉訴信訪反映出的法院“內部管理不嚴”等問題,就必須加強對法院各項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完善的工作機制,才能有效地扼制涉訴信訪的發(fā)生。筆者認為,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通報制度,具體實施對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由立案庭負責每月出一期《審判流程管理通報》,對全院各單位的收結案數、結案方式等審判工作情況進行通報。由監(jiān)察室負責每月出一期《案件質量檢查通報》、《文書質量檢查通報》,每季度出一期《上訴案件發(fā)回改判評查通報》,對全院的案件質量進行監(jiān)督考核,并對拒禮拒賄情況和誡免談話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通報的辦法,加強對廉政建設制度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由政治處負責定期對全院的學習考試情況、爭先創(chuàng)優(yōu)情況進行通報,由辦公室、行政科分別依據自己的職責,分別負責定期對黨組決策、重點工作、重要活動、具體案件和全院后勤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通報,加強對全院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
  要解決涉訴信訪群眾反映的“對法官監(jiān)督不力”等問題,只有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法官隊伍的監(jiān)督管理,進一步轉變審判作風,才能從根本上預防涉訴信訪的發(fā)生。建立由紀檢、政工、監(jiān)察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官隊伍管理機構。將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擴大到整個隊伍管理方面,由紀檢、政工、監(jiān)察三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承擔對法院內部工作人員的政治教育、廉政建設、職業(yè)道德培養(yǎng)、行為規(guī)范訓練等管理工作。在隊伍管理方面,把崗位職責目標和工作創(chuàng)優(yōu)作為管理的主線,把抓班子帶隊伍、教育培訓、選人用人、評先創(chuàng)優(yōu)、法官文化作為管理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分別制定出業(yè)務建設、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崗位責任目標》,從院長、庭長到一般干警的職責和工作目標,都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通過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不斷強化事業(yè)心、責任心,提高勝任本職工作的能力。在對隊伍管理中,采取給每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建立《工作業(yè)績檔案》、《工作作風檔案》、《廉政檔案》三個檔案的做法,除對上述審判管理指標直接量化落實到人,記入本人檔案外,還將平時的學習考試成績、拒禮拒賄次數、參加各種活動的獲獎情況、所辦案件的社會反映情況、是否出現上訪等內容分別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先、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通過對法官隊伍的嚴格管理和考核,不僅能有效地解決法官隊伍中存在突出問題,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也能起到從根本上預防涉訴信訪發(fā)生的作用。
  (二)靈活運用裁判方法,在源頭上預防涉訴訪的發(fā)生
  在目前的環(huán)境和條件下,解決涉訴信訪問題,人民法院要立足于切實提升、規(guī)范裁判文書的制作水平,特別是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讓當事人贏得明明白白,輸得心服口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fā)生,盡最大努力防止因為法院、法官工作的原因引發(fā)信訪;同時,要針對案件類型,區(qū)分運用裁判方法,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切實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力爭用調解的方式結案;要加強法官釋明權的運用,審判案件的全過程都要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立案階段就要加強訴訟指導和風險提示,在訴訟過程中對一些沒有律師代理的當事人,要耐心向其說明如何舉證、如何質證、如何辯論;判后要加強服判息訴工作,耐心地向當事人解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盡最大可能爭取當事人對裁判的理解和認可;要教育和引導法官在實現實體公正的同時,充分重視程序公正,嚴格遵守訴訟規(guī)則,謹慎言行舉止,防止和避免因為言行舉止不當而引發(fā)涉訴信訪案件的發(fā)生;充分發(fā)揮法庭、基層法院及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盡量使絕大多數的糾紛、矛盾消化在基層非訴階段,消解在萌芽狀態(tài)。
 ?。ㄈ嫿ㄉ嬖V信訪的流程管理制度
  在法治國家中,訴訟是最完善的權利救濟途徑,如果通過訴訟仍解決不了問題,反而要尋求信訪等途徑解決,顯然是與法治建設北道而馳的.涉法信訪畢竟是法治建設不完善的表現,社會總的發(fā)展趨勢應是盡可能消除涉法信訪。
  1、在信訪的管理處置主體上,目前法院一般是以立案庭作為管理主體、其他庭室的管理作為輔助,這從管理與監(jiān)督的關系看,存在權力架構的矛盾。建議在法院內部宜建立強有力的信訪處理中心,可不定期抽調責任心強,業(yè)務精通的骨干力量到信訪處理問題工作。將目前法院內部有接訪任務的部門的接訪功能全部統歸信訪處理中心,由信訪處理中心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并按歸口處理原則,以信訪件用內部公函形式建議相應機構處理或答復。具體可以即以聽證程序的終結為界,凡經聽證后認為理由不成立的,由信訪處理中心以通知形式駁回申訴信訪;經聽證后認為申訴有理且對原裁判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應移送審判監(jiān)督庭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這樣的作用在于強化法院內部信訪監(jiān)督工作,爭取群眾對法院內部信訪處理機制的信任,逐步引導涉訴信訪工作通過內部糾正等救濟途徑解決。而法院內部所設的信訪處理中心應具有一定的實權,具體應包括建議立案權、建議處分權、必要的調查取證權、向社會公開權。
  2、完善聽證制度。這是將涉訴信訪納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方面。主要的建議包括,一是將聽證制度吸納到涉訴信訪程序之中,形成法定的程序。迄今為止,由于法院對申訴應如何進行審查未設立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導致法院長期來的申訴復查活動因無明確規(guī)范而處于無序狀態(tài),聽證制度在這方面能較好地起到彌補的功效。二是聽證程序應充分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制的嚴肅性。具體育,聽證程序應充分貫徹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聽證當事人處分權自治原則等。三是聽證過程應貫徹簡便、高效原則,建議聽證案件的范圍應限于重大、疑難、在本地區(qū)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已經裁判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重復訪案件。在聽證過程中應突出圍繞爭議焦點、主要申訴理由進行質證認證,聽證中所質的證據應限于新的證據或者是原審開庭時當事人已提交但未予以出示及質證認定的證據及法院重新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聽證程序中,法官也應有權指定舉證期限。四是聽證主持人應為立案庭法官。聽證的當事人為信訪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被申訴的內容為審判行為的,原承辦法官應出庭對被申訴的行為作出說明,表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與否。同時,根據案情的影響、信訪的涉及面程度,可邀請信訪人所在的基層組織的負責人、相關部門的領導、新聞媒體共同參加,以正視聽。五是經聽證,信訪人申訴理由成立并構成對裁判結果的公正有實質性影響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審判監(jiān)督庭,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開庭;信訪人申訴理由成立但對原裁判結果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應針對申訴理由和內容作出不同的處理,以取得信訪人的理解和諒解,促其息訪息訴;信訪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當庭駁回申訴,并制發(fā)駁回申訴通知書。
  3、強化信訪責任追究制度。信訪是反映案件質量和審判作風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應引起足夠重視??墒?,人們對其可能還抱有異樣的眼光,特別是法院內部更是持漠視態(tài)度,即便通過信訪查出了有關問題,也沒有深刻檢討、追究。當前絕大部分的法院還沒有建立信訪獎懲機制,有問題得不到處理,導致責任性上訪不斷,損害了法院形象,敗壞了法官聲譽。為實現信訪工作與獎懲機制的對接,法院應制定“辦案責任與信訪責任合二為一的信訪責任追究制”,明確什么是責任性上訪,規(guī)范追究責任性上訪的程序和標準,以有效地抑制責任性上訪。
  (四)注重法院調解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相結合,最大限度減少涉訴訪。司法現代化的發(fā)展要求裁判結果的理性化與程序設計的經濟性,從而使司法資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因此,作為“東方經驗”的法院調解制度,其功能應得到進一步的彰見和加強,尤其是應注重對庭前調解的機制探索。建議在條件較好的法院設立庭前準備庭、或在立案庭里建立起具有相對獨立的庭前調解組,使調審相對分離;同時選派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把握好中立性原則,使庭前調解能較好地發(fā)揮裁判的過濾器作用。通過這種理性化的庭前調解,從而使調解中當事人的自治意志及質量得到充分體現,進而在其內心形成道德強制,能有效實現案結事了、止爭息訟的效果,從源頭上使涉訴訪的比率明顯地下降。同時,充分發(fā)揮法庭、基層法院及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盡量使絕大多數的糾紛、矛盾消化在基層非訴階段、消解在萌發(fā)狀態(tài)。
 ?。ㄎ澹⑸嬖V訪納入社會綜合治理機制中,建章立制,形成統一、協調的信訪大平臺。1、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牽頭,法、檢、公、司涉法訪統一聯動的外部平臺和法院系統上下級、同級之間的涉訴訪聯動的內部平臺,并實行微機聯網。建議對所有的信訪建立一案一檔,檔案內容主要由信訪涉訴人基本情況、信訪涉訴理由、案件查明的事實、證據認定、原處(裁判)結論、信訪處理意見等內容構成,有條件的還應形成統一格式的“信訪人某某申訴某某一案的復查情況報告”,并將報告聯機備案,實行統一口徑,作出初訪、處訪意見,并應將其納入法務公開、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2、準確并及時界定、處置無理訪。筆者認為,在處置涉訴信訪過程中,無理訪的標準應是指:已窮盡司法救濟手段,且司法裁判在程序、實體上均無不當,而信訪人仍重復上訪或多頭上訪,經耐心勸導而未息訴息訪的。筆者認為,對無理訪,公、檢、法三機關應聯手共同出臺有關的法規(guī)、解釋,及時、準確地處置。筆者建議,對有如下情節(jié)者,可采取罰款、拘留或更嚴厲的強制方法,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1)群體性無理訪中的首要分子;(2)沖擊司法機關,造成司法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受干擾的;(3)誣告、陷害原承辦人并給該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精神帶來毀損的;(4)以自殺自殘、傷害他人或其它過激手段相威脅,以滿足其不合理要求的;(5)實施其它手段或方法,造成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
  
  

作者:黃山市徽州區(qū)法院 吳春霞